部门简介及主要职责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和省政府法制办的批复精神,我市成立的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市人民政府领导的行政机关,同时并挂潍坊市城市管理执法监察总队牌子,内设办公室、执法督查科、法规宣教科、财务装备科、投诉受理中心和直属大队。市辖四区包括两个开发区分别设立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分局,并挂区城市管理执法监察大队牌子。同时成立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城市管理大队,各区设立治安中队,分别与两级城管执法机构集中办公。市区城管执法机构总编制450人,现实有人员310人,其中,市城管执法局113人。按照分级保障的原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全额拨付,其中奎文区、潍城区和高新、经济两开发区中心四区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市区体制实行“两级执法、双重管理、以区为主”的模式,市城管执法局除负责制定政策、规划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外,主要侧重于对市中心区城市规划和户外广告的执法。各区分局具体实施市容环卫、绿化、市政、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等方面的全部或部分处罚权。


   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具体职责: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法管理方面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局领导成员的工作分工:

刘洪源 局长:主持局的全面工作,分管党务、干部人事、财务及重要投诉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工作。
于为凯 副局长:主持局的日常工作,协助局长抓重要投诉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工作,分管执法督查科、法规宣教科的工作。
刘崇道 副局长:主持城管公安大队的工作,负责组织重要城管执法活动公安保障,处理涉嫌阻碍或以暴力阻挠执法的不法行为。
朱文华 副局长:分管局直属大队的工作,负责与城管治安大队的工作联系。
周星明 副局长:协助局长抓党务、干部人事工作,分管投诉受理中心的工作,负责群团、劳资、纪检、安全、信访和计划生育等工作。

保障措施

    (一)建立城市管理公安保障机制。组建潍坊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城市管理治安大队,各区设立治安中队,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开展执法活动,具体处理涉嫌阻碍或以暴力阻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大队长兼任市城市管理执法监察支队副支队长,中队长兼任所在区分局(大队)领导职务。城市管理治安大队暂配备12人,各区治安中队可配备6至8人。
    (二)建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定期召开会议,及时协调解决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部门对抖1法权限、职责范围等有争议时,先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与有关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内政府法制局负责协调;对一些特别重大的问题,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发现相关行政机关有违法或不当审批行为的,应当书面建议其纠正,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属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职责管辖范围的,要移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处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向相关行政机关通报。
    (三)健全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各项制度规范。配套制定出台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和有关执法程序规定,明确城市管理的各项标准、违反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管辖范围、处罚权限等,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提供可供操作的法制规范。同时,根据城市管理和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需要,制定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有章可循、依法进行。
    (四)建立严格规范的管理运行机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加强领导,严格管理,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建立严格的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未经培训和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执法和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各项丁作规范,健全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日常监督。
    (五)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领导和管理。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含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对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根据申请人的选择,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受理。


 


潍坊城管执法网 信箱:master@wfcg.gov.cn 电话:0536-8206111
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00-2009 http://www.wfcg.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