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93 期
(总第645期)

   
 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潍坊市城市管理执法监察总队
签发:刘洪源
2005年11月7日

依法行政 严格执法
市城管执法局又一违法建设诉讼案件胜诉

   近日,奎文区人民法院就当事人胡玉华不服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潍管限建拆字(2005)第4-058号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的限期拆除决定,要求撤销该决定的行政讼诉案,依法作出(2005)奎行初字第100号行政判决,维持市城管执法局潍管限建拆字(2005)第4-058号《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胡玉华未经规划部门审批,于2005年5月在其租赁的奎文区北苑街办丁家村村委会位于四平路与玄武街交叉口东南角的土地上建设平房,且该建筑在我市出入口周边环境之内,违反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和省建设厅《山东省城市环境容貌综合整治标准》有关规定,严重影响城市容貌。市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后,立即进行了立案调查,于2005年5月25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其自行拆除。当事人不服决定并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市政府作出潍政复决字(2005)第26号决定,维持市城管执法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胡玉华不服复议决定,又于2005年8月1日向奎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讼诉,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潍管限建拆字[2005] 4-058号《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奎文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05年9月6日和2005年10月17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过程中,市城管执法局代理人与当事人就行政执法权、行政处罚事实依据、执法程序等争议焦点互相举证质证,进行了激烈的辩论。2005年10月20日,奎文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维持市城管执法局作出的潍管限建拆字(2005)第4-058号《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该违法建设已由市城管执法局于2005年6月先后两次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这起案件是市城管执法局成立以来的第二起诉讼案件,由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得当,两起行政诉讼案件均以城管执法部门胜诉告终。通过这一诉讼案件,也说明了随着全社会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广大市民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明显增强,能够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就对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正确履行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职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各级城管执法部门,必须要切实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在执法工作中,严格做到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经得起检验,确保在保护好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依法对各类违法违规现象进行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