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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确立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对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目前,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尚未完全到位,行政机关仍在管着许多不该管、管不了、实际上也管不好的事情,机构臃肿、职责不清、执法不规范的问题相当严重。往往是制定一部法律、法规后,就要设置一支执法队伍。一方面,行政执法机构多,行政执法权分散;另一方面,部门之间职权交叉重复,执法效率低,不仅造成执法扰民,也容易滋生腐败。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对于解决行政管理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职权交叉重复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降低行政执法成本,建立“精简、统一、效能”的行政管理体制,都有重要意义。
进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地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根本指导思想,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带头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 号)、《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充分认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重要意义,扎扎实实地搞好试点工作。试点地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试点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发挥在法制工作方面的参谋和助手作用,协助本级政府依法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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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城管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潍坊市城管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发布)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管执法监察队伍的廉政建设,使广大城管执法人员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管执法人员要依法行使职权,严禁以权谋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立罚款、收费项目,改变罚款、收费标准;
(二)有意暗示或刁难被管理者和服务对象,索取财物;
(三)发现违法行为有意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或者为违法者开脱说情;
(四)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被管理者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五)违反规定让被管理者或企、事业单位报销各种费用,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六)其他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城管执法人员要严于律己,不得寻找借口向被管理者借钱、借物、压价购物;未经批准不得着便装或者单独从事执法活动。
第四条 城管执法人员要按规定使用收费、罚款票据,不得收费、罚款不开票据或不按规定使用票据;严禁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和罚没物品。
第五条 城管执法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严守保密规定,不得为违法人员通风报信或包庇纵容违法人员。
第六条 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不得违法行使职权或滥用职权,严禁对当事人刁难谩骂、侮辱殴打
第七条 严禁城管执法人员从事或参与歌舞厅、饭店、酒楼、发廊、洗脚房、桑拿浴、录像放映、各种摊点以及与城管执法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子女和亲友提供经商便利。
第八条 城管执法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徇私情。所办理案件与本人或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可能影响到公正处理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坚决杜绝人情案、关系案。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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