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行政案件主要法律文书备案审查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完善行政案件层级备案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山东省行政案件主要法律文书备案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主要法律文书包括:
县(市、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审理复议案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或者不予受理裁决书、准予撤回复议申请书。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及其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应诉时,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二审、再审判决书或者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调解书(复印件)。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行政案件主要法律文书实行层级备案原则。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法律文书的备案工作;县(市、区)政府法制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政府和政府部门的备案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在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者不予受理裁决书、准予撤回复议申请书、行政赔偿决定书的同时,应一式二份报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各级政府收到法院送达的行政判决书或在行政裁决书、行政赔偿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复印二份报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在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复议决
定书或在不予受理裁决书、行政赔偿决定书的同时和,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判决书或者裁定书、行政赔偿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上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上一级行政部门要求备案的,同时上报备案。
第六条 上报机关对主要法律文书予以备案,应填写(行政案件主要法律文书备案表)。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复议案件,因未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申请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复议机关应当将复议案件的审理情况,以书面形式按照备案程序上报。
第八条 县(市、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收到上报备案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的主要法律文书后,应当及时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范围;
(二)是否有法定复议管辖权;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四)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规范性文件是否准确、有效:
(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六)处理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第九条 法制机构对备案的行政案件主要法律文书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书二十日内,制作(行政案件主要法律文书备案审查表》,就案件审查意见通知上报机关。
第十条 市、县(市、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在对上报备案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主要法律文书审查过程中,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要求上报案件的复议机关在一定期限内予以纠正: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确有错误的;
(二)主要事实不清或者有新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决定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决定显失公正的,
(五)复议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失职或者徇私舞弊行为的, 逾期不纠正的,经报本复议机关批准,可以责令上报的行政机关予以纠正或者直接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县市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对上报备案的主要法律文书,应及时进行综合分析。每半年(七月、第二年二月十日前)向本级复议机关写出分析报告,并报上一级法制机构。
第十二条 对不按本办法执行,逾期不备案或拒不执行备案审查意见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对下级行政机关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造成工作失误或影响的,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潍坊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