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方面的具体职责: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力‘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城市管理执法监察总队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对我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名义行使有关行政处罚权。
(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研究拟定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计划和目标,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查处 跨区和重大违法案件,组织全市性的城市管理专项活动。
(四)负责对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的业务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具体负责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评比工作。
(五)负责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日常督查工作,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及执法错案追究办法等规定;对下级处罚不当和应作为而不作为的,进行纠正或直接处理。
(六)负责市民对城市环境卫生及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
工作,指挥协调各区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七)承办市人民政府和市政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