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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期
(总45期)
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06年1月15日

浅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法律效果
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昌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黄继勇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我国加快推进依法治国进程、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这项制度在城市管理领域推行以来,历经试点启动、规范发展、全面推开三个阶段,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快速发展。新的城管执法机关按照授权职责,严格坚持依法行政,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得到有效治理,城市环境面貌有了明显改观,取得了显著的法律效果。同时,也以卓有成效的工作赢得了党委、政府和广大市民的认可,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如何在新的形势下,做到城管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佳结合、“双丰收”,是确保城管执法事业沿着正确道路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对两者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进行深入思考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一、城管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由社会主义法律的性质决定的

(一)法律效果的概念。是指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各类案件进行办理,并正确适用法律对案件争议的社会关系实行法律衡量、评价、处置的后果。概言之,法律效果就是指严格依法办案。办案的法律效果是城管执法部门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法律效果包括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的内涵。首先,执法程序必须合法公正。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把一切执法活动纳入依法、公开、规范的范畴;其次,执法实体必须合法公正,应该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

(二)社会效果的概念。是指城管执法部门通过对个案的处理使社会了解、理解、认同和支持,从而完成对法律评价的社会普遍承认。社会效果的范畴非常广泛,包括政治效果、经济效果、文化和道德效果等。这是城管执法部门工作的更高层次的追求。

(三)社会主义法律的性质决定城管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必然是统一的。法律是一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其含义是法律是有阶级性的,法律是具体而非抽象的,无脱离政治现象下的抽象的法律。因此,社会主义法律应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不应以执法至上为出发点。讲究执法的法律效果从本质上说要做到执法公正,执法公正是指从程序和实体上做到公正、合法、合理,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法律为社会主义服务的职能作用。讲究执法的社会效果,就是在做到执法公正的前提下,保证法律为人民服务,使执法的法律效果在社会上得到最大意义的认可和评价。因此,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从理论上、实践上都应是统一起来的。这是由社会主义法律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的性质决定的。但在实践中,往往是查清了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正确,在形式上做到了执法公正,然而处罚后的社会效果却并不好,这说明城管执法仅用简单的对号入座的方式并不能取得最佳的社会效果。比如对无照商贩实施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由于大多涉及到弱势群体,虽然我们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案,但大多数人出于对弱势群体的同情心,有时起不到好的社会效果。这就要求我们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必须针对客观存在的社会现实情况,在执法过程中体现人情化和感召力,追求最佳社会效果。

二、城管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统一的

(一)正确认识两者的辩证统一关系。首先,执法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注重法律效果。树立与维护法律权威,注重法律效果是执法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在执法实践中,我们首先要注重法律效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严格执法,以良好法律效果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统一。其次,执法工作的主要目的是注重社会效果。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源于社会也必须回归社会,严格执法是手段,其目的在于对社会关系实施有效的调整。如果不注重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结合,不仅不能运用法律调整好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甚至会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第三,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辩证统一的整体。从两个效果的自身属性来看是属于两个范畴的问题,但共同目的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和社会健康发展。所以,两者之间有紧密的一致性。

(二)两者的统一是互为因果,互为包容的。首先,城管执法的法律效果是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前提。我们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程序办案,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必须始终遵循的。只有执法过程中不出现偏差,才能取信于人。从这个角度说,法律效果是取得社会效果的前提。其次,城管执法的社会效果是取得法律效果的保障。良好的社会效果又会推动执法的顺利进行,确保取得最佳法律效果。在城管执法过程中,如果做到每处罚一起违法行为,都能得到社会和群众的认可,今后再遇到同类型的案件,执法过程就会顺畅得多,这就是社会效果的作用。第三,克服两个极端,做到两者的最佳结合。当前,在城管执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极易走上两个极端。有的人认为,城管执法工作刚起步不久,存在着多种多样的执法阻力,应严格按法律法规办案,严管重罚,树立权威,片面强调法律效果。也有的人认为,城管执法不像公检法那样有一套比较完备的执法体系和规程,而所涉及的内容又是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在执法工作中注意社会舆论,注重社会效果。这两种认识都存在着一定的片面性。正确的做法是在工作中重调查、重研究,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佳结合。

(三)两者的统一有时是互为矛盾的统一体。在城管执法过程中,做到了实体、程序合法,但有时会出现不好的社会效果。主要原因有三点:首先,社会主义时期的基本矛盾是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法律落后于经济发展。在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关系中,生产力是最活跃的因素,上层建筑的变化不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就会影响经济关系的发展,而法律又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在执法过程中,不考虑变化了的经济关系,就会出现不好的社会效果。当前,我们执法过程中适用的法律大都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制定的,可以说与当前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的观念已有所不同。如果我们在思维方式上不进行调整,还拘泥于原来的思维定势,就会被社会变化的形势所抛弃。其次,当前正处在经济转型期,法律手段不可能穷尽所有的政治经济关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建立完善的时期,调整社会关系应循着从主要以行政手段到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并用再到最终用法律手段的方式和过程。当前,应该说我们的执法依据并不是十分完备,时常会出现执法“模棱两可区”、“盲区”。如果一味追求执法至上,则往往导致办案效果不理想。如对超重车辆的查处,就缺乏统一的处罚尺度和标准,导致各地处罚标准不一,影响这项工作的开展。三是由于认识和利益驱动的原因,片面强调部门和地方利益。当前,为了部门和地方利益,在执法过程中不可能避免地存在行政干预现象,影响了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六个关系,切实做到两者的有机统一

(一)正确认识和处理学习理论和法律实践的关系。必须始终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坚持用科学的理论指导具体的实践。纠正重法律理论轻法律实践的错误,把法律的适用建立在重事实、重证据、重实践的基础上,做好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城管执法工作必须在法律理论的指导下,针对客观存在的违法行为,使法律在执法实践中得到恰如其分的适用。

    (二)正确认识和处理局部和全局的关系。城管执法机关必须发挥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这个大局。要正确处理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以全局利益为重,兼顾局部利益,把为大局服务体现在具体执法实践中,体现在每一个案件的处理上。作为一名城管执法人员,要有政治责任感和大局观念,不可片面、不切合实际地处理案件。

(三)正确认识和处理执行法律和执行政策的关系。执法的法律效果要建立在坚实的政策基础上。政策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政策的条文化,两者是相辅相成的,都是为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服务的。这就要求执法人员,既要具有较高的法律水平,又要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在执法过程中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促进执法效果的不断提高。

(四)正确认识和处理执行法律与改革创新的关系。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大胆探索发挥最佳法律效果的途径和办法。这样做,既能丰富法律素材,又可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在城管执法领域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一项新生事务,有些工作目前正处在探索阶段,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因此,我们要充分发挥自身潜能,积极研究和探索开展城管执法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在实践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

(五)正确认识和处理执行法律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执行法律也要依靠党的领导。要做到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必须防止两种倾向。一是忽视或撇开党的领导,不及时向领导汇报,置党的中心工作大局于不顾,不调查、不思考,孤立执法办案,往往是孤掌难鸣,虽然适用法律上是成功的,但执行起来却很困难。比如较大规模违章建筑的拆除,在党委、政府的统一指挥调度下,组织各方力量集中拆除是十分必要的;二是对于某些领导的非法干涉,不抵制,甚至迎合,很容易造成适用法律上的错误。以上两种倾向都是错误的,尤其是后一种。

(六)正确认识和处理严格执法和队伍建设的关系。执法人员的责任,是根据对法律的理解,来处理具体个案。队伍素质状况决定了执法水平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当前,城管执法队伍的现状可以说是参差不齐,个别素质较差的执法人员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尽快提高城管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首先,要抓好培训教育。要从提高政治素质、法律素质、政策素质、能力素质、自身素质五个方面入手,通过切实可行的培训措施,全面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其次,要建立完善可操作性强的监督约束机制。要通过一系列规章制度和强有力的奖惩措施,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坚决处理执法不公及“吃、拿、卡、要”等违法乱纪行为,树立城管执法队伍良好的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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