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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期
(总 51 期)
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06年5月15日

关于查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几点认识
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坊子区分局 李志强

    近年来,随着城市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和规模越来越大,而随之带来的建筑施工单位夜间施工产生噪声扰民现象,也逐步成为市民反映强烈、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城管执法机关收到的关于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投诉也日渐增多。各地城管执法机关在查处此类案件时,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查处标准很不统一,在查处过程中,没有较为简捷、具体的操作规范和操作程序,给查处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笔者结合执法实践,就此问题谈一点自己的认识。

一、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概念及防治

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防治,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如果拒报或者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第三,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即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范围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所谓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如果确实因为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的证明,而且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二、查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关键环节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以后,城管执法机关依法行使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管理和处罚权,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除遵循一般案件的查处程序外,笔者认为应重点注意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一)现场测试取证。查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对施工作业现场作好噪声测量至关重要,应严格按照潍管执发[2005]17号文件《噪声测试规范》要求进行噪声测量,填写测量记录表,并将测量数据附在测量记录表上,由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字,以掌握第一手资料,确认其在施工过程中产生了噪声污染。对于不同施工阶段作业噪声最高限值,可参照表-1进行测量,如有几个施工阶段同时进行,以高噪声阶段的限值为准。

-1                      单位:等效声级Led[dBA]

施工阶段

主要噪声源

噪声限值

昼间

夜间

土石方

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等

75

55

打桩

各种打桩机等

85

禁止施工

结构

混凝土搅拌机、振捣棒、电锯等

70

55

装修

吊车、升降机等

60

55

(二)实物证据保存。对施工作业现场使用的机械如装载机、打桩机、混凝土搅拌机、振捣棒、电锯等能够产生噪声污染的工程机械进行登记保存,对大型机械设备封存确有困难的,应采取录相、照相等取证措施,以证明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了这些能够产生噪声的机械设备。

(三)现场调查取证。对施工现场进行噪声测试,对施工机械进行登记保存后,要按程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制作调查笔录。询问调查应重点询问当事人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了什么机械、是否能产生影响周围环境的过大音量以及当事人是否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是否采取了有效的防护措施。同时,还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勘验调查,重点勘验施工现场周边环境,是否有学校、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域等需要特别保持安静的区域,对这些区域建筑物与施工作业现场之间做好测量和记录。

(四)进行旁证调查。为使查处工作证据充分、准确,进一步掌握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同时,避免夜间查处时,施工方当事人不在现场,无法进行现场调查笔录,可以同时对附近的居民以及相临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做好调查笔录作为旁证,进一步充实调查材料,使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更加清楚,处罚依据更加确凿、充分、有力。

三、查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设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采取防治措施的情况。上述规定,语言表述比较粗略,也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罚款的数额,在具体的执法实践活动中,操作比较困难,很难达到管理与处罚的目的。在查处此类案件时,笔者认为应重点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正确运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根据这一规定,在查处过程中,执法人员可能存在这样的误区,只要是在夜间十时以后施工作业就属于违法行为,所以,在实际查处过程中,没有进行噪声测试,就根据本条规定进行处罚,这一做法是不正确的。有的施工工地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动用能够产生噪声的机械设备,只是进行手工捆绑作业,没有产生影响周围环境过大的音量,如果在没有进行噪声测试的情况下作出处罚,当事人不服,极易引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明确城市噪声区域划分。国家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有具体的规定(见表-2)。

-2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单位:等效声级Led(dBA)

适应区域

昼间

夜间

特殊住宅区

45

35

居民、文教区

50

40

一类混合区

55

45

商业中心区、二类混合区

60

50

工业集中区

65

55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

70

55

(注:1、本表摘自《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82)。 2、特殊住宅区是指特别需要安静的住宅区;居民、文教区是纯居民区和文教、机关区;一类混合区是指一般商业与居民混合区;商业中心区是指商业集中的繁华地区;二类混合区是指工业、商业、少量交通与居民混合区;工业集中区是指在一个城市或区域内规划明确确定的工业区;交通干线道路两侧是指车流量每小时一百辆以上的道路两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这里所说的噪声敏感建筑物在附则中有明确的解释,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即使在这样的区域,也并非绝对禁止夜间施工,而是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所以,也应当进行噪声测量,查清当事人进行施工作业,是否产生了噪声污染。

(三)准确界定本地区的城市区域噪声划分。以潍坊市为例,根据《潍坊市市区〈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潍政发[1997]75号),潍坊市的噪声区划类型共分为四类。

1、一类标准适应区域:居民区、文教区、居住集中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集中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区域。

2、二类标准适应区域:居住、商业与工业混杂区、规划商业区。

3、三类标准适应区域:规划工业区和业已形成的工业集中地带。

4、四类标准适应区域:城市道路中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

各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值如下:

-3                      单位:等效声级LeqdB(A)

类别

昼间(600-2200

夜间(2200-次日600

1

55

45

2

60

50

3

65

55

4

70

55

对照表-2和表-3可以看出,城市环境噪声标准中的一类混合区域即一般商业与居民混合区的噪声标准为:昼间55、夜间45,与潍坊市划定的一类标准适应区域相吻合,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即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潍坊市市区〈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中未作明确规定,因此,在潍坊市市区及其所属的县级市城区范围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查处夜间施工噪声污染案件时,必须要进一步明确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对本地区环境噪声划分规定以及施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准确地点。笔者认为,查处此类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和《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更为合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设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应当采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不得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超过噪声限值并严重污染环境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其作业时间或者责令其停工治理。

(五)处罚依据要准确。在处罚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只说明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对罚款的数额没有明确界定,致使在实际操作中,罚款标准难以掌握,建议依据《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即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作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或者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改正,限期治理,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六)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仅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必须合理,符合立法的目的,也就是说,行政行为除应合法外,其内容还必须客观、适度、合理。在查处夜间施工产生噪声污染案件方面,要正确运用行政处罚这一管理手段,达到管理的目的,对那些违法行为比较轻微,又能及时加以改正的施工单位应本着教育的目的,从轻处罚;对违法行为较重、态度蛮横粗暴且屡教不改的,尤其是在中考、高考期间违规进行夜间施工的必须进行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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