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方便社会各界和市民对城管执法工作的监督,进一步增强城管执法人员的服务意识,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市和各县市区城管执法机关中的各级执法单位、科室及工作人员。 三、服务承诺事项: (一)市及各县市区城管执法局设立专门投诉受理工作机构或者专职工作人员,并向社会公开投诉受理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二)各执法单位、业务科室及执法人员对来电或来人咨询、举报、投诉的,应热情、耐心、礼貌,做到有问必答、有访必接,并积极办理或协助办理。 (三)登记投诉的事项,需到现场处理的,正常工作日4分钟之内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当事人要求答复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投诉人。 (四)对上级机关转办的投诉事项,应及时作出处理并在其规定的时间内反馈。 (五)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要着装整齐,主动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六)一般程序案件,执法机关应在半个月内处理终结。(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除外)。 (七)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许可事项,符合申请要求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对承诺制度实施不力或违诺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执法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给当事人造成不便或引起当事人不满的,应向当事人赔礼道歉。 (二)超过承诺期限且没有向当事人作出合理解释引起当事人投诉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视情节轻重按人员管理权限给予处理或行政处分。 (三)违反服务承诺规定,违法行使职权、滥用职权、不文明执法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一经查实,按《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潍坊市城管执法人员纪律处分规定》处理。 (四)因不履行或不当履行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赔偿,并按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五、市及各县市区城管执法局所属执法督查机构代表本机关负责对服务承诺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对有关违诺责任案件的处理。 六、本制度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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