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切实加强对城管执法人员的管理,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根据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县级以下、各县市区城管执法局副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包括列入本机关正式编制的协管员)。 三、对城管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警示,以市及各县市区城管执法局年度考核为基础,并直接使用年度考核的结果。 年度考核的范围、对象、内容、办法、程序等按所在地组织、人事部门的规定进行,市城管执法局不另行组织考核。 四、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得不称职票超过20%(含20%)者,确定为不称职。市及各县市区城管执法局可根据情况或按照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将全部或部分人员的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各县市区城管执法局年度考核情况及结果要于次年1月底前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城管执法局。 五、对于年度考核不称职者,由市城管执法局在全市城管执法系统内通报,并给予书面警示。 六、第一次受到警示者,实行待岗,待岗期限为三个月,待岗期间由所在机关暂收其行政执法证件,安排其从事辅助性或服务性工作;连续两年考核为不称职受到警示者,待岗一年,待岗期间由市城管执法局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一年内不得从事执法工作,并扣发全年岗位津贴、奖金,只发基本工资;连续三年考核为不称职受到警示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属市城管执法机关的,由市城管执法局直接予以辞退;属各县市区城管执法机关的,由市城管执法局按组织程序建议其所在地人事部门和有关县市区城管执法局予以辞退。 七、本制度自2004年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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