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加强城管执法机关的廉政建设,推行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规范约束城管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行为,制定本制度。 二、政务公开应遵循真实、及时、公正、全面的原则,政务公开的内容应符合上级部门和人民群众对城管执法机关政务公开的要求。 三、政务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城管执法机关的具体职责、执法依据和执法范围;(二)城管执法程序、听证程序及行政复议程序; (三)城管执法人员的工作纪律及行为规范; (四)投诉信箱、举报投诉电话以及执法人员姓名、职务、编号; (五)行政许可项目及收费标准; (六)其他应向社会公开的政务内容。 四、政务公开应采取政务公开栏、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进行,以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五、政务公开要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公开前,机关办公会议要专题进行研究,确定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公开后,要采用多种形式,注重收集和征求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对要求答复的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举报人或反映人进行反馈;对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提出的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能够采纳的,应当积极予以采纳。 六、政务公开分为定期公开和不定期公开。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经常性工作要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要适时公开。 七、各级城管执法机关要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一名领导主管此项工作。机关办公会议要定期研究政务公开工作,及时确定和调整应当公开的政务内容、形式和时间,日常工作由本机关所属宣教工作机构负责。 八、市城管执法局定期组织对各县市区政务公开工作的检查监督,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层级监督检查的内容。 九、本制度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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