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规范城管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城管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市及各县市区城管执法机关将省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集中的行政处罚权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行政执法职责,以责任制的形式逐级分解到具体的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岗位,促进其合法有效实施并对其进行监督考核的工作制度。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分为层级责任制和内部责任制。层级责任制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内部责任制由各县市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 四、市城管执法局根据职责规定具体承担下列责任: (一)负责对全市城管执法系统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政策规定进行业务指导;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和开展全市性、区域性的城管执法活动; (三)监督、检查和考核各县市区城管执法业务工作; (四)组织城管执法专项治理活动,直接查处跨区或重大违法案件; (五)履行市政府明确分工的有关行政处罚、管理职责和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各县市区城管执法局在市城管执法局和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的指导或领导下,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使经批准集中的行政处罚职责和市及所在县市区政府赋予的其他行政管理职责。 六、市及各县市区城管执法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协调、监督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 七、城管执法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及法定程序依法行政,确保行为合法、程序规范。 八、城管执法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质,必须经过严格的上岗前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省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执法工作。 九、市及各县市区城管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职权法定和权责统一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执法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并将本单位具体承担的行政执法及相关管理职责进行分解细化,通过签定目标责任书或者执法责任状等形式进行任务目标分解落实,具体落实到内设执法机构(科室)和执法人员,全面推行执法责任目标管理。 十、建立和实施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职权责明确、公开公正、有错必纠、责任自负、高效廉洁的原则。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一)内设执法机构(科室)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二)内设机构(科室)的执法权限、执法责任以及工作目标; (三)执法人员的岗位职责、执法权限、工作目标以及对执法人员遵纪守法、廉洁勤政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四)内设机构(科室)及执法人员完成执法职责、工作目标情况的考核评价办法; (五)奖励、惩处规定等。 十一、市及各县市区城管执法机关应分别成立城管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日常工作由所属执法督查机构承担,具体负责执法责任制有关制度的制定、检查和考核评议等工作。 十二、城管执法责任制考评分为内部考评和层级考评两种方式。内部考评每半年一次,由市及各县市区城管执法机关自行组织实施;层级考评每年一次,由市城管执法局按市辖各区与其他县市分两组统一组织实施。对考评优胜的单位(内设机构),市及各县市区城管执法局应给予表彰奖励。 十三、层级考评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各项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二)本机关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度的实施情况; (三)行政执法行为和执法程序的规范情况; (四)执法文书、执法案卷等的制作与整理保管情况; (五)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情况; (六)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作风建设、队容风纪、队列训练、遵纪守法和廉政勤政情况; (七)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评价情况; (八)其他需要纳入考评范围的事项。 十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部考评情况应纳入本机关内设机构(科室)和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层级考评情况统一纳入市对县市区城管执法机关的年度检查考核评比。 十五、对模范地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在城管执法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执法人员,由市或所在县市区城管执法机关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造成后果和社会不良影响的,按照《潍坊市城管执法人员纪律处分规定》和《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予以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十六、本制度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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