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城管执法监察队伍的正规化建设,不断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习培训分为理论学习和执法业务培训两个方面。 市、区城管执法监察机构要建立正常的学习培训制度,每半年制定一次学习计划,每年度制定一次培训计划。 第三条 理论学习内容包括: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国家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 (三)国家、省的重要会议及文件精神; (四)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 (五)本机关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文件。 第四条 理论学习实行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集体学习由市城管执法监察机构或区城管执法监察机构负责,以机关科室和执法中队为单位组织进行。对理论学习要安排专人做好记录,学习时间每周不得少于半天。 市或区城管执法监察机构应每年对理论学习情况进行一次考试或考核。 第五条 城管执法监察机构每年要对所有执法人员组织进行一次业务培训。 (一)培训形式:分为领导干部培训、业务骨干培训、城管执法队员培训及新考入或调入人员培训。领导干部培训和业务骨干培训由市城管执法监察机构负责;城管执法队员及新考入或调入人员的培训,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城管执法监察机构或区城管执法监察机构负责。 (二)培训时间: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培训,每次不得少于3天;城管执法队员培训,每次不得少于7天;新考入或调入人员培训,每次不得少于15天。 (三)培训内容:包括法律基础理论知识、相关法律法规、执法业务知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制度等。 第六条 新颁布的有关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新增加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内容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及时组织培训。 第七条 培训结束后应组织进行考试。考试不及格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及格者暂收回其执法证件。 第八条 新考入或调入城管执法监察机构的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 第九条 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城市管理大队及各区中队的公安干警,应参加市、区组织的相应类别的城管执法人员培训。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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