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城管执法监察队伍形象,确保依法、公正、文明执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城管执法监察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
第三条 城管执法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 (二)严禁在值班、执行公务时饮酒; (三)严禁着标志服在公共场所和其他娱乐场所饮酒; (四)严禁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各种场合饮酒; (五)严禁在公务活动中与被管理者饮酒; (六)严禁与所办理案件当事人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饮酒; (七)严禁与社会上有劣迹或其他有损城管形象的人饮酒。
第四条 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一个年度内,违反一次给予口头警告;违反两次停职检查,并给予警告处分;违反三次以上,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后果和社会不良影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的处分。 第五条 本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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