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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城管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编辑:网站编辑 添加时间:2003年4月28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管执法监察队伍的廉政建设,使广大城管执法人员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管执法人员要依法行使职权,严禁以权谋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立罚款、收费项目,改变罚款、收费标准;
   (二)有意暗示或刁难被管理者和服务对象,索取财物;
   (三)发现违法行为有意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或者为违法者开脱说情;
   (四)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被管理者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五)违反规定让被管理者或企、事业单位报销各种费用,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六)其他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城管执法人员要严于律己,不得寻找借口向被管理者借钱、借物、压价购物;未经批准不得着便装或者单独从事执法活动。
    第四条 城管执法人员要按规定使用收费、罚款票据,不得收费、罚款不开票据或不按规定使用票据;严禁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和罚没物品。
    第五条 城管执法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严守保密规定,不得为违法人员通风报信或包庇纵容违法人员。
    第六条 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不得违法行使职权或滥用职权,严禁对当事人刁难谩骂、侮辱殴打
    第七条 严禁城管执法人员从事或参与歌舞厅、饭店、酒楼、发廊、洗脚房、桑拿浴、录像放映、各种摊点以及与城管执法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子女和亲友提供经商便利。
    第八条 城管执法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徇私情。所办理案件与本人或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可能影响到公正处理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坚决杜绝人情案、关系案。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36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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